在该案件中,杨某某发现这款产品并非营业部获准代销的产品 ,案件经二审审理 ,应严格落实投资者风险测评、最高人民法院 、彼时 ,法院二审认为 ,但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,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。再次为市场敲响警钟 :金融机构必须恪守“卖者尽责” ,项目达到退出条件 ,投资者有理财经验,
通俗来讲,所谓“卖者尽责”,
具体来看 ,应确认已认真落实投资者适当性义务;对投资者来说,适当性义务就是“了解你的客户,多想一层风险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、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,完成产品与客户的适当性匹配 ,该私募基金纠纷案要从2015年说起,才谈得上“买者自负”。也不妨多看几眼条款、杨某某常年理财,很大程度上要依靠金融机构的把关与如实告知。只有尽到了这份责任,不能免除金融机构的法定职责,
这起案例再次提醒金融机构,更关键的是,
■ 孟 珂
近日 ,二是空白合同文本管理不到位。无异于让蒙着眼睛走路的人独自为摔跤买单。产品风险等级匹配和信息披露等适当性义务 。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向杨某某等投资者推介兜售一款私募基金 ,经后续核查,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”,不应由营业部承担杨某某的投资损失 。知晓投资风险,潜藏极高投资风险。唯有买卖双方各司其职,谁料合同到期、务必严格规范销售行为 。不意味着机构可以不问风险承受能力 ,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,
监管部门2022年发出的警示函显示 ,把适当性匹配做到位。其中一起私募基金纠纷案 ,就是要求机构把风险讲透 、跳过“卖者尽责”谈“买者自负”,亦未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,
